内蒙古自治区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
承训机构认定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区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规范承训机构的认定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和《退役军人事务部等12部门印发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6号)、《关于做好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退役军人办发〔2019〕37号)、《退役军人事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培训工作管理指南的通知》(退役军人办发〔2020〕34号)、《退役军人事务部等七部门关于全面做好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1〕53号)等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承训机构是指承担我区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任务的普通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含技工学校)、培训机构、实训(孵化)基地等。
第三条 坚持就业导向、培训需求导向,按照条件公开、自愿申请、择优认定、社会公示的原则和程序认定承训机构。
第四条 对承训机构实行定期考核、动态管理。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负责指导各地定期开展退役士兵承训机构认定工作,并组织实施随机抽查;各盟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对承训机构的认定、日常监督管理、定期考核。
第五条 自治区、各盟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将参训退役军人职业技能证书获取率、推荐就业成功率与承训机构和培训经费拨付挂钩,督促承训机构落实培训任务,提高培训质量。将学员到课率与生活费发放挂钩,确保做到“应训尽训”。
第二章 承训机构认定
第六条 申报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自治区内依法设立两年(含)以上,具有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并具有相关法定办学或者培训资质;
(二) 具有与所承担培训任务相适应的教学场所、教学设备、实训基地、生活保障等硬件设施;
(三) 具有相对稳定的专业教学团队和师资力量;
(四) 有针对退役士兵培训的总体规划、教学方案和健全完善的管理体系;
(五)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社会信誉好,机构及法定代表人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申报机构按照组织开展认定工作的退役 军人事务部门要求,提交申报认定表、办学或者培训相应资质证明、培训项目规划书(主要包括培训专业、培训时限、组织形式、经费预算、证书取得、推荐就业方向等内容)等相关材料。
第八条 各盟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研究制定认定标准和实施方案,采取发布公告、受理审核、社会公示等程序,自行组织开展承训机构认定工作。各地要对申报机构认真审核、严格把关、优中选优,确实推出一批师资力量雄厚、产教融合、校企合作较好、就业渠道稳定的承训机构。
第九条 各盟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制订本地区承训机构信息黄页,并将信息黄页按要求上报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备案。
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建立《内蒙古自治区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承训机构目录》,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供退役士兵自主选择。
第三章 承训机构管理
第十条 承训机构应严格规范招生行为,招生简章和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具体、明确,并报盟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备案。承训机构所开设课程和培训质量应当符合招生简章和广告的承诺,不得进行虚假宣传、欺骗或误导学员。
第十一条 承训机构应当有针对性的建立健全教学管理、学员管理、财务管理等制度,健全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培训的组织管理。
第十二条 承训机构要与组织培训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签订委托培训合同,明确培训专业、教学方式、培训时限、经费标准、保险缴纳、违约责任等具体内容,规范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承训机构对完成规定课时且结业考试合格的学员,应颁发培训合格证书,并按有关规定适时组织开展技能人才评价工作,培训后须取得相应的等级证书的,技能人员职业资格(不包含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类证书取证率达到90%以上。
第十四条 承训机构要坚持“谁培训,谁负责推荐就业”的原则,结合社会用工需求,适时调整培训专业,积极推荐参训学员就业。大力开展先培训赋能,后就业上岗的“订单式”“定向式”“订岗式”项目制培训,并进行不少于1年的就业稳定性跟踪调查。
第十五条 承训机构应对参训学员逐人建立培训台账,如实反映学员培训、推荐就业情况,并于每期培训结束后及时向组织培训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报送相关数据信息。
第十六条 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将会同自治区财政厅结合经费拨付使用情况,定期对承担培训任务的承训机构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 承训机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承训资格和下一个认定周期的申报资格:
(一) 承训机构解散的;
(二) 教学质量差、培训管理乱、学员评价低的;
(三) 培训中存在分包、转包、虚假培训等的;
(四) 培训后取得技能等级证率低于90%的;
(五) 承担“订单式”“定向式”“订岗式”项目制培训,培训后就业率低于95%的;
(六) 存在严重违规违纪问题的;
(七) 抽查、绩效评价、考核不合格的;
(八) 其他影响承训工作的情形。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承训机构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不得出现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违规违纪行为。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负责解释。各盟市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承训机构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内退役军人发〔2023〕4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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