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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双拥优抚安置工作的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 2022年03月16日   |  来源: 包头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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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新形势下优抚安置工作的意见》(中发〔2016〕24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府、内蒙古军区关于加强新形势下优抚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内党发〔2017〕20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的双拥优抚安置工作,推动各项政策有效落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各级党委、政府、军队和驻包各大单位要从战略和全局高度,深刻认识加强新形势下双拥优抚安置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采取有效措施推动各项政策的有效落实。

第三条  做好新形势下双拥优抚安置工作,要始终坚持为军服务根本宗旨,坚持抚恤优待本质属性,坚持履行地方保障责任,坚持继承发展统筹推进。

第四条  落实双拥优抚安置政策,要加强统一领导、部门协作,要突出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要坚持实事求是、解决问题。

 

第二章  完善和落实优抚待遇保障政策

 

第五条  继续完善公民普惠与抚恤优待共享制度。要确保将优抚对象纳入市社会保障和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保证他们在充分享受公民养老、医疗、教育、就业、住房、救助以及残疾人、老年人等方面待遇保障的基础上,再享受相应的抚恤优待。在审查优抚对象是否符合享受相应社会保障和基本公共服务条件时,抚恤、补助、优待金和护理费不计入个人和家庭收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排在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其他为配合单位,下同)

第六条  落实并逐步提高优抚医疗补助标准。对退出现役的抚恤优待对象享受公共医疗保障,到医疗机构就医时,可凭有关证件优先挂号、优先就诊、优先取药、优先住院,依照我市有关规定减免费用。退出现役的1至6级残疾军人在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享受医疗补助,其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自治区和我市的有关规定予以保障。退出现役的7至10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工作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所在单位无力解决或者没有工作单位的,由其户籍所在地旗县区级政府民政部门从抚恤优待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中解决。退出现役的7至10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以外的门诊费用,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活补助的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门诊费用,按照不低于其年度残疾抚恤金、定期抚恤金或者生活补助费用总额10%的标准给予补助。(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第七条  解决好优抚对象住房困难问题。对符合条件并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各旗县区要按照当地住房状况、财力等情况,对在乡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参战退役人员、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含直接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部分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60周岁以上农村牧区籍退役士兵等抚恤优待对象,在农村牧区危房改造、城镇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上给予适当现金补助或租金减免。(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市民政局

第八条  贯彻落实国家各类抚恤优待量化标准体系要求。将现行优抚对象抚恤、补助、优待三类待遇归并为抚恤、优待两大类,立足实现贡献与待遇相一致,贯彻落实国家各类优抚对象抚恤优待量化标准体系要求,逐步提高优抚对象抚恤优待补助标准,完善优抚对象抚恤优待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保障抚恤优待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对重点优抚对象确有特殊困难的,要采取临时救助等措施加大帮扶力度。(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教育局)

第九条  逐步推进和实现优抚保障政策城乡统筹。根据国家、自治区及我市统筹城乡发展战略,适应户籍制度改革和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城乡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和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逐步调整基于城乡差别的现行政策规定,新出台法规政策要按照城乡统筹衔接的原则确定待遇标准。(市政府办公厅、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教育局、市政府法制办

 

第三章 退役军人安置与保障

 

第一节 退休军人接收与保障

 

第十条  健全军地对接协调机制,改进移交安置规程。建立由军队移交单位、地方安置部门、退休军人同时参加的“三方会面、协议移交”的移交工作机制,确保退休军人能够即退即交即接。(市民政局

第十一条  加快安置住房保障方式改革。现阶段军建住房实行城市目录管理,逐步实现由军建为主、计划保障向政策扶持、市场配置过渡。(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第十二条  加强服务保障,健全医疗保健政策落实机制。参照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加强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民发〔2015〕210号)规定,严格按照本市国家机关同职级退休军人医疗保障政策要求,建立军队退休人员医疗保障投入机制,给予退休军人同等医疗待遇。做好退休军人移交安置前后医疗保障衔接工作,切实做到移交接收后的第二年1月1日起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负责。各级财政要切实履行退休军人医疗保障投入责任,确保退休军人享受安置地国家机关同职级人员的医疗待遇。(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第十三条  落实好军队退休人员的政治待遇、生活待遇。坚持政治关心、生活照顾、服务优先、依法管理的原则,落实退休军人政治、生活待遇,维护退休军人合法权益。要广泛开展送书送报送文件、走访慰问、文体娱乐、保健知识讲座等活动,要适时组织退休军人开展异地疗养、红色旅游等活动,确保退休军人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市民政局

 

第二节 退役士兵安置与再就业

 

第十四条  严格落实并不断完善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自谋职业和继续完成学业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市民政局、市编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

第十五条  对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通过利用空编接收、健全招聘制度和“阳光安置”制度,进一步加强指令性安排工作的政策刚性和执行力度,由全市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含驻包国有企业)安排的比例不低于当年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总数的80%,其中事业单位的比例不低于30%,保障其第一次就业。国有、国有控股、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在招录职工时,要按照本企业全系统新招录职工数量的5%核定退役士兵年度接收计划,由所属企业或单位在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中公开招聘、择优录用。(市民政局、市编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第十六条  承担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单位应当按时完成所在地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1个月内安排退役士兵上岗,并与退役士兵依法签订期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服役年限满10年的直接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

第十七条  退役士兵服役年限计算为工龄,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积计算,享受国家和所在单位规定的与工龄有关的相应待遇。对已安置且档案已转递至接收单位、因接收单位原因导致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从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当月起,由接收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80%的标准发放生活费,直至上岗为止。(市民政局、市编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

第十八条  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裁减人员的,应当优先留用退役士兵。合同存续期内单位依法关闭、破产、改制的,退役士兵与所在单位其他人员一同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

第十九条  对历史遗留应安置一直未安置的符合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由民政部门提出安置计划,人社部门和国资委提供安排适合退役军人特点的工作岗位,予以妥善解决。公安部门要对遗留安置人员进行个人违法记录查询。自愿选择自谋职业领取一次性补助金的,2001年以前退役的按照2002年标准执行,其它年度退役的按照当年标准执行。一直未领取待安置期间生活费的,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相关规定和现在执行补助标准和办法予以核发。(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

第二十条  对已经领取下岗补偿金和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金且有再就业愿望的失业人员,就业服务机构应为其办理求职登记,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及时发放《就业创业证》,享受相应的就业扶持政策。对有职业培训需求的,由人社部门分期分批开展免费的就业培训并落实培训补贴政策,积极推荐合适的就业岗位。各级人社部门要在公共服务机构开设对退役士兵专门服务的窗口,提供免费的有针对性的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二十一条  对企业改制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改制合同(协议)导致退役士兵下岗失业的,首先由市级业务主管部门督促原企业或改制后企业限定3个月时限全部兑现合同(协议),对涉及已经依法关闭、破产的企业,由市国资委牵头协调,在半年内有效解决。有就业愿望的,由人社部门纳入再就业服务范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

第二十二条  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要通过加强就业创业服务、落实相关优惠政策,促进其实现就业创业,鼓励企业接收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着自愿参加、自选专业、免费培训的原则,继续坚持开展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学历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承担职业技能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要提高定向定岗订单式教育培训比重,全面提升教育培训质量和推荐就业率。(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第二十三条  各旗县区财政要提前做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地方经济补助资金的预算安排,确保在每年7月底前通过社会化发放形式及时足额一次性发放到退役士兵个人账户。(旗县区民政局、财政局)

第二十四条  退役大学生士兵复学、升学,依照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免试、加分和学费减免等政策;申请调整专业的,经学校同意并改造相关程序后,可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高校要认真做好退役大学生士兵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二十五条  进一步健全完善从退役大学生士兵中考试录用公务员的相关政策。加大对新疆、西藏等边远艰苦地区服役的退役士兵安排工作和就业创业的扶持力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

第二十六条  对就业困难的退役士兵,要纳入就业援助范围,提供公益性岗位,并帮助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政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

 

第三节 伤病残退役军人接收安置

 

第二十七条  完善伤病残退役军人接收安置办法,建立由军队移交单位、地方安置部门、伤病残退役军人同时参加的“三方会面、协议移交”的移交工作机制。落实1至4级残疾军人国家供养相关政策,提高残疾军人保障水平,确保其生活、医疗、住房等待遇有效落实。依托现有资源,采取新建改建一批、维修改造一批等办法,加强服务保障退役军人的专业医疗机构建设。探索建立重度残疾军人、患精神病军人和患管重度传染病军人在部队医疗终结或评残后,直接移交地方抚恤、安置的一体化保障工作机制。(市民政局

第二十八条  由国家供养的伤病残退役军人,按规定享受抚恤、医疗、护理和住房等待遇;分散供养的1至4级伤病残退役军人购(建)房所需经费标准,按照安置地旗县区公租房价格和6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确定,没有公租房的地区按照普通商品房价格确定。购(建)房所需经费由自治区财政按照中央财政安排的额度同比例予以补助,不足部分由市财政解决。购(建)房产权归分散供养的伤病残退役军人所有。分散供养的伤病残退役军人自行解决住房的,按照上述标准将购(建)房经费发给退役军人本人。已由政府安排工作的伤病残退役军人,按规定享受抚恤、医疗、保险接续等待遇,接收安置单位不得因其残疾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选择自主就业的伤病残退役士兵,按规定享受抚恤、医疗、保险接续、免费教育培训、税收减免、一次性地方经济补助等待遇,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第四节 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

 

第二十九条  做好军队退役人员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参加军队养老保险的现役军人,退役后按照《关于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后财〔2015〕1726号)规定接续养老关系。(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

第三十条  做好部分军队退役人员〔指曾经安置在企业的转业志愿兵(士官)、参加过对越自卫反击战二次入伍退役士兵、城镇复员士官、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残疾军人,下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工作。对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其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依据民政部门介绍信和退役转业证明、户口本,为其办理军龄登记手续,准确核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视同缴费年限,认真做好参保登记工作;已办理军龄登记手续后按规定参保缴费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其实际缴费年限与原有军龄合并计算为缴费年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和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军龄)累计满15年的,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对因企业缴费困难而间断缴费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由其所在企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缓缴和补缴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批准后,可与企业签订缓缴和补缴协议,以确保这些人员能够参保并接续基本养老关系;破产、解散企业已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以及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政策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一直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或参加养老保险后间断缴费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可按照灵活就业人员间断缴费相关政策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对于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特困”部分军队退役人员,个人按照上年度包头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余12%部分由当地财政予以补贴。“特困”部分军队退役人员由市民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核认定,并下发各旗县区执行。部分军队退役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计发基本养老金时,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低于1的,按1计算,由此增加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相关数据,财政部门一次性予以补贴。财政部门补贴资金到位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落实相关待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第三十一条  切实做好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接续工作。灵活就业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可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已办理军龄登记并按规定参保缴费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原有军龄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对于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特困”部分军队退役人员,持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核定的缴费单,个人按照缴费基数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其余部分由当地财政部门予以补贴。财政部门补贴到位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落实相关待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第三十二条  退役士兵下岗、失业期间符合领取失业金条件的,按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五节 其它保障

 

第三十三条  对住房困难的的转业志愿兵和转业士官,凡符合优先租用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可参照《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国发[2000]62号)有关规定,房管部门优先给予租用公租房。(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第三十四条  各地区组织部门要及时为军队退役人员接转党组织关系,对下岗失业未就业的应及时落到本人所在乡镇(街道)、社区居委会(嘎查、村委会);已就业的应接转到所在单位,保证军队退役人员参加正常的组织生活。各社区要将军队退役人员纳入社区服务管理,对本辖区居住的退役人员建档立卡,通过民政部门和社区联合组织发放“联系卡”等方式,建立联系渠道,及时掌握情况信息。(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

第三十五条  民政部门及社区要结合“八一”、“十一”、春节,开展走访慰问活动,并同时做好政策宣读、心理疏导等工作,让他们切实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心和关怀。对家庭生活困难的军队退役人员,凡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的全部纳入社会救助范围,其中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最高可按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0%增发补助金;对发生重大疾病产生高额医疗费用、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实施医疗救助,同时积极开展重特大疾病慈善医疗救助;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生活陷入困境的,纳入临时救助范围或慈善援助。(市民政局

 

第四章 军人家属安置

 

第一节  随军家属就业安置

 

第三十六条  贯彻执行《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等军人随军家属安置政策。随军前是在编在岗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在编在岗身份的随军家属,结合单位和本人文化程度、所学专业和职称等情况,原则上对口、对专业安置。随军前在中央和地方垂直管理单位工作的随军家属,是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参照公务员和事业单位身份人员安置办法进行安置。各垂直管理单位应当支持和落实政府安置随军家属的任务,按照管理权限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经批准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市双拥办、市编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委办局)

第三十七条  随军前在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单位工作的随军家属,按照性质相同、专业对口原则,参照公务员和事业身份人员安置办法在驻地国有企业进行安置;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在招聘新员工时,根据用工需求和岗位任职资格要求,结合驻包部队随军家属本人专业特长、经历、学历等实际,按招聘数量5%—10%的比例择优安置随军家属,比例计算不足1名时至少安置1名随军家属。(市双拥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和驻包大企业

第三十八条  每年市本级按照当年无工作未就业随军家属基数的10%以内,市五区各按2%-3%,外五旗县区各按1%-2%,提供事业编制岗位安置随军家属;中直、区直大型国有企业分别按照当年无工作未就业随军家属基数的1%-2%提供岗位安置随军家属。(市双拥办、市编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

第三十九条  对符合条件的随军家属依托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服务期限和工资待遇参照当地就业困难人员标准执行。鼓励随军家属自主创业,凡有自主创业愿望的,均可免费参加创业培训,成功创业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创业项目符合自治区规定贴息范围的给予2年贴息。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可持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随军证明,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行为3年内免征增值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双拥办、市地税局、中国人民银行包头分行

第四十条  随军家属可以申请货币化补偿安置,由军官和随军家属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部队审核后报市双拥办核准,发给一次性安置补助金(领取安置补助金即视为安置)。一次性安置补助金标准为7万元(具体标准可根据情况变化适时调整)。享受货币化补偿安置的随军家属必须无工作或已与原工作单位劳动人事关系已经解除或终止,且户籍、社保已经迁(转)入本市。享受货币化安置补偿人数市本级控制在每批次8—10人,旗县区各控制在每批次1-3人,所需经费由市、旗县区财政计划安排。已在其他地区享受过货币化补偿安置的,不再重复享受。(市双拥办、市财政局

第四十一条  随军后未就业的随军家属,凭就业失业登记证,经本人向部队申请、旗县区双拥办审核汇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实后,由户籍所在地旗县区人民政府参照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生活补助。享受生活补助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已享受货币化补偿安置的随军家属,不再享受生活补助。(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双拥办

 

第二节  军人子女教育优待

 

第四十二条  贯彻执行《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军人子女可就近就便优先进入地方中小学或幼儿园就读,上小学不受划片限制和户籍时间限制,享受当地优质教育资源。驻国家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以上岛屿,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的子女,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和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可以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就近就便优先入地方中小学或幼儿园就读。军人子女入公办幼儿园和中小学,免交国家和地方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烈士子女在公办中、小学学习期间免交学费、杂费,对其中寄宿学生酌情给予生活补助。烈士子女、驻包部队现役军人随军子女,在普通高中录取中加20分;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在普通高中录取中加10分。军人因工作调动、生活基础变更等,其子女需要转学、借读的,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相关学校应当及时为其办理相关手续,并根据学生学习情况安排到相应教育质量较好的普通高级中学就读。(市教育局、市双拥办

 

第五章 构建荣誉激励机制

 

第四十三条  建立精神激励常态机制。落实国家出台的复退军人荣誉激励政策制度,完善我市相关措施和褒奖办法。落实军队表彰奖励与地方待遇挂钩衔接政策。服现役军人平时荣立三等功的,当地民政部门当年要一次性奖励军人家庭1000元;平时荣立二等功或战时荣立三等功的,当地民政部门当年要一次性奖励军人家庭5000元;平时荣立一等功以上奖励或战时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当地民政部门当年要一次性奖励军人家庭10000元。把弘扬烈士精神和我党我军优良传统,作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培养公民的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精神和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纪念烈士,完善青少年继承和弘扬烈士精神常态机制。深入挖掘和弘扬不同历史时期的烈士精神内涵,丰富烈士纪念日活动形式和内容,全面提升烈士纪念设施、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红色资源的教育功能,开展以弘扬烈士精神为主题的教育实践活动。(市民政局、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包头军分区政治工作处)

第四十四条  强化国家和社会优待力度。进一步完善优待办法,规范不同对象的具体优先政策,适当向贡献大的对象倾斜。落实邀请优秀复退军人代表出席国家、自治区和地方的重大庆典活动制度。鼓励聘请优秀复退军人担任编外辅导员、讲解员或联络员,积极参加社会公益事业。做好为义务兵和烈属家庭挂光荣牌、送立功喜报工作,每年春节、建军节、烈士纪念日等重大节日期间,要对军烈属、优抚对象进行慰问。注重平时走访慰问重点军队退役人员,对家庭生活困难的军队退役人员,从民政部门社会救助和慈善的角度给予特殊救助。深化“爱心献功臣”行动,广泛开展走访慰问和社会化拥军活动,大力宣传表彰优秀复退军人典型。(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包头军分区政治工作处)

 

第六章 健全完善服务体系

 

第四十五条  健全服务载体,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加快优抚安置事业单位建设步伐,改善光荣院供养条件,提高军供站保障能力。提倡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健全服务载体,更好地为退役军人服务。推进服务载体标准化建设,完善工作规范和服务标准,健全监督管理、绩效评估、奖罚问责等制度措施,不断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市民政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财政局、包头军分区政治工作处)

第四十六条  丰富服务内容。加快建立优抚对象生活状况、医疗健康、住房情况等信息档案登记制度,对生活发生重大变故、遇到特殊困难的优抚对象,开辟“绿色通道”及时救助。对常年患病卧床或鳏寡孤独的优抚对象,组织医疗人员定期上门医疗巡诊,动员志愿者开展一对一帮扶,也可以遵照本人意愿收入光荣院疗养。安置部门要帮助军队退役人员接转党组织关系,确保军队退役人员按规定过党的组织生活。充分发挥社区、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者作用,为优抚对象提供心理疏导、精神抚慰、法律援助、人文关怀等服务。组织开展适宜军休人员参与的社会公益活动。(市民政局)

第四十七条  创新服务形式。依托社会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加快构建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引入社会专项服务和鼓励自我服务、倡导志愿者服务相结合的新型优抚安置服务模式。适应城乡社区建设步伐加快的新形势,注重依托城乡社区健全优抚安置服务网络,改进服务方式。注重运用网络技术平台、新兴传播工具和民政门户网站,提高优抚法规宣传、政策咨询、诉求回应和广覆盖,精细化服务水平。(市民政局、包头军分区政治工作处)

 

第七章 强化组织保障

 

第四十八条  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和驻地部队要把优抚安置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工作绩效考评范畴。建立健全军地联合工作机制,定期召开“议军会”、“军转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会议”、“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等,研究解决社会和工作开展中遇到的矛盾问题。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将优抚安置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负责同志要对政策落实和工作失去中遇到的一些重大问题要亲自过问,推动协调解决,切实把责任扛在肩上。分管负责同志要亲自抓,具体抓。要完善制度机制,将优抚安置工作纳入到各级领导班子的考核内容,纳入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双拥模范城、爱国拥军模范单位以及个人创优评选的“一票否决”内容,作为文明城市、文明单位特评体系指标的内容,并强化平时考核和常态化抽查。对在优抚安置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发生违反优抚安置政策的双拥模范城(旗区)或文明城市(旗区)要按有关规定实行“一票否决”,撤销荣誉称号。建立责任倒查制度,对优抚安置政策落实不到位,发生群体性上访,影响社会稳定,造成不良影响的,要严肃追责。

第四十九条  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科学把握工作规律,善于发现新情况、拿出新对策、解决新问题,推动优抚安置工作持续健康发展。各级编制、教育、财政、人社、房管、国资委等相关部门要把优抚安置工作当做份内之事,主要负责同志要认真研究职责范围内有关优抚安置政策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切实履行服务国防和军队建设的职责,贯彻落实优抚安置法规政策,主动抓好本系统的工作任务落实。各旗县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对照现行各项法规政策规定,全面梳理本旗县区、本单位中军队退役人员安置遗留问题,形成常态化解决机制,确保当年的问题当年解决。

第五十条  提高法治水平。坚持问题导向和顶层设计,加强优抚安置相关政策和制度建设,增强权威性和执行力,全面提升优抚安置工作法治化水平。把法规政策落实情况作为评选双拥模范城(旗县区)的重要条件,加强督导检查和考核评估,促进法规政策落实。

第五十一条  理顺保障责任。按照事权与责任相匹配的原则,在中央财政承担优抚安置资金保障主体责任的基础上,各旗;[县区要将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加大市级、旗县区财政投入力度,减轻基层财政压力。通过捐赠等方式积极引入社会资金,形成多元化保障格局。

第五十二条  抓好队伍建设。各级党委和政府以及业务主管部门要把加强优抚安置队伍建设摆在突出位置,努力打造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熟练、作风优良、廉洁奉公、乐于奉献的优抚安置干部职工队伍。按照“三严三实”、“四讲四有”要求,通过选优配强、定期培训、实践锻炼等方式,提高干部职工的素质和能力。主动关心干部职工,让他们成长成才、人尽其才地创造良好条件。

第五十三条  民兵预备役人员应急应战、参演参训、支前保障、执行国防勤务活动中的抚恤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特困”军队退役人员条件

 

一、军队退役人员家庭属低保户家庭的;

二、军队退役人员本人或家庭成员中有重度残疾人(残疾等级1—4级),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

三、军队退役人员本人或家庭成员中有重病患者(医保报销17类人员)和精神疾病(等级1—4级),产生高额医疗费用、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

四、军队退役人员本人或家庭成员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或其他特殊原因,一次性不可预见支出超过家庭正常收入12倍以上导致生活陷入困境的。

五、家庭成员指配偶和共同生活的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