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双拥组发〔2019〕5号
包头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
关于印发《包头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规则》、
《包头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包头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和工作制度》的通知
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中直、区直驻包企业,驻包各部队:
《包头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规则》、《包头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包头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和工作制度》已经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扩大)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包头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
2019年12月13日
包头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规则
一、任务职责
第一条 包头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在市委、市政府和包头军分区的领导下,在自治区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开展工作,是指导和协调全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下设包头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双拥办),设在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领导小组主要任务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双拥工作重要论述,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国防和军队建设全局,指导和协调全市拥军优属和拥政爱民工作。
第二条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
(一)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双拥工作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内蒙古军区双拥工作指示要求,落实市委、市政府、包头军区的工作要求,研究解决双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统一指导和协调全市双拥工作,研究双拥工作发展规划,制定地方性的双拥工作政策法规。
(三) 做好支持部队改革建设、练兵备战和拥军支前工作,协调部队积极参加和支援当地经济社会建设、协助地方搞好国防教育、开展爱民助民活动,协调处理军政军民关系重大事项。
(四)组织开展创建双拥模范城(旗县,市区)、评选双拥模范单位和个人活动,组织交流情况,总结、推广工作经验,选树先进典型。
(五) 承办市委、市政府和包头军分区交办的有关事项。
二、会议制度
第三条 领导小组全体会议,会议由组长或第一副组长召集,也可由组长指定的其他副组长召集。出席人员为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成员、办公室全体同志。根据需要邀请军地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领导小组全体会议每年召开1至2次。会议的主要内容是:
(一)研究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双拥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和重要指示要求。
(二)研究决定全市双拥工作的规划和重大措施,审议年度双拥工作总结和年度双拥工作要点,研究军政军民关系方面的重大事项。
(三)审核推荐全国、自治区双拥模范城(旗县、市区),双拥模范单位和个人,报自治区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议。
(四)研究其他需要领导小组全体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领导小组全体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办公室负责。
第四条 领导小组组长办公会,会议由组长、副组长、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组成,由组长召集。组长办公会可视议题邀请军地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的主要内容是:研究解决双拥工作重要问题以及其他需要组长办公会决定的事项。
会议纪要由领导小组组长签发。
第五条 全市双拥工作会议以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的名义召开,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及各旗、县、区、各大厂矿、驻包部队双拥领导小组组长、办公室主任参加,主要是贯彻落实自治区双拥工作会议及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全体会议精神,部署双拥工作任务,一般与全市双拥领导小组全体会议合并召开。
第六条 全市双拥工作命名表彰大会依据《包头市双拥模范旗县区(单位)命名表彰管理办法》的规定召开,每四年一次,命名表彰全市双拥模范旗、县、区,双拥模范单位和双拥先进个人。
第七条 其他会议以全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名义召开的经验交流会、表彰会、理论研讨会、座谈会等,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三、请示报告制度
第八条 全市双拥工作重大事项、重要情况,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包头军分区请示报告,请示报告事项须经领导小组组长审签。年度双拥工作总结、阶段性重要工作情况及时向自治区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报告。
第九条 各成员单位每年向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工作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及时请示报告,具体工作由市双拥办承办。
四、通报制度
第十条 市委、市政府、包头军分区领导同志双拥工作的重要批示、指示,双拥工作重大事项、重点工作进展情况,各成员单位双拥工作重要情况、典型经验等,以领导小组文件或双拥办文件形式,送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成员。
五、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本规则由市双拥办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包头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1.市委办公室 把双拥工作列入市委的议事日程,负责协调组织、指导各级党委和有关部门开展双拥工作;承办双拥工作的请示、报告;安排领导参加重大双拥活动;做好本系统的拥军优属安置工作。
2.市政府办公室 把双拥工作列入政府议事日程,负责协调、组织、指导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双拥工作;把双拥工作列入政府年度工作规划(计划);承办双拥工作的请示、报告;安排领导参加重大双拥活动;做好本系统的拥军优属安置工作。
3.市委组织部 将双拥工作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考核;做好团级以上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抓好领导干部和公务员队伍国防教育和双拥宣传;指导各级组织部门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支持和参与创建双拥模范城(旗县、市区)活动;做好本系统的拥军优属安置工作。
4.市委宣传部 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强军思想武装军民,把国防教育和双拥宣传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列入宣传工作计划;组织协调宣传、文化、新闻、出版部门和广播电视等媒体有计划地开展国防教育和双拥教育;会同有关部门深入开展军民共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活动,倡导广大军民开展双拥活动,在全社会形成关心、支持、爱护人民军队,优待、照顾优抚对象的良好社会风尚;宣传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中涌现的先进典型和经验;做好本系统的拥军优属安置工作。
5.市委政法委 加强国防教育和拥军优属宣传教育,积极开展拥军优属活动;有预防和处理军民纠纷的方案措施,当发生矛盾和纠纷时,能及时妥善处理;做好本系统拥军优抚安置工作。
6.市委编办 加强国防教育和拥军优属宣传教育,积极开展拥军优属活动;落实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和随军随调家属就业安置政策,妥善安置公务员和事业编身份随军家属;做好本系统拥军优抚安置工作。
7.市军民融合办 加强国防教育和拥军优属宣传教育,积极开展拥军优属活动;落实军民融合发展要求,坚持军事优先、富国强军相统一,建立健全各项军民融合发展机制;做好本系统拥军优抚安置工作。
8.市国防教育办 加强国防教育和拥军优属宣传教育,积极开展拥军优属活动;国防教育和双拥宣传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有国防和双拥教育阵地或者教育基地,并集中组织开展教育活动;做好本系统拥军优抚安置工作。
9.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贯彻实施军民融合发展战略,坚持军事优先、富国强军相统一,将国防和军队建设列入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积极支持军队的建设和改革;参与协调军队建设发展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协调军队支援地方重点工程建设;配合做好国防动员有关工作;做好部队的粮油供应工作;把优抚安置事业的发展纳入我市的发展与改革计划;做好本系统的拥军优属安置工作。
10.市教育局 将国防教育纳入各类学校教育教学活动,采取多种形式对教职工及学生进行国防教育、爱国主义教育和拥军优属宣传教育;开展军民共建文明学校活动;帮助部队培养军地两用人才;指导开展学生军训,建立青少年军校;落实现役军人子女、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子女入学入托的教育优待政策;指导、组织教育系统开展文化拥军、智力拥军和教育拥军活动。做好本系统的拥军优属安置工作。
11.市科技局 把科技拥军纳入科技发展总体规划,推进科技军民融合发展;积极为驻军部队、优抚对象搞好科技服务,帮助部队普及科学知识,提高官兵科技素质;做好本系统的拥军优属安置工作。
12.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加强国防教育和拥军优属宣传教育,积极开展拥军优属活动;支持驻军部队信息化建设,做好国防信息动员工作;做好本系统拥军优抚安置工作。
13.市民委 动员全市各族人民深入持久地开展爱国拥军活动,与驻军开展军民共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活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双拥工作,维护民族团结、军政军民团结,促进社会稳定;做好本系统的拥军优属安置工作。
14.市公安局 做好军事设施保护法及其他有关法规的宣传教育;组织依法查处妨碍和破坏国防动员、破坏军事设施的违法犯罪案件,协助部队维护军事设施;依法查处和惩治侵害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开展军民共建和治安联防活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组织公安干警开展拥军优属活动,为优抚对象办好事;严格执行军人户籍管理和户籍权益维护政策;认真做好随军家属和离退休干部、转业、复员干部、退役士兵及随军家属落户;协助处理军地矛盾纠纷,协助部队维护营区及生活区域社会治安;做好本系统的拥军优属安置工作。
15.市民政局 做好困难退役军人、军人家属基本生活保障,做好拥军类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工作;指导殡仪馆按照相关规定对重点优抚对象免收四项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做好本系统拥军优抚安置工作。
16.市司法局 协助军队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和普及法律常识;开展法律拥军活动,指导司法行政机关建立维护军人及其家属合法权益的法律机构,为官兵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优先处理部队及官兵的涉法问题,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指导和支持军队司法行政工作;做好本系统的拥军优属安置工作。
17.市财政局 根据国防建设的需要和财力的可能,为部队建设及拥军优抚安置工作提供必要的财力保障;为开展双拥活动和节日的拥军优属活动提供必要的经费;负责对优抚安置资金及拥军优属经费的安排和支出进行审核检查、监督,确保专款合理使用;做好本系统的拥军优属安置工作。
18.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配合做好退役军人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转移接续和管理工作;为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干部、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未就业的随军随调家属和其他优抚对象提供就业创业服务;做好优抚安置对象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退役士兵的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和军地两用人才培训工作;配合做好随迁随调家属的安置工作;支持和参与创建双拥模范城(旗县)活动,会同有关部门搞好爱国拥军、拥政爱民模范个人的表彰;做好本系统的拥军优属安置工作。
19.市自然资源局 在国土空间规划中充分考虑国防利益和军事需求,优先保障军事用地;做好军事设施、部队营区用地建设和土地登记发证过程中的有关工作;指导帮助搞好军用土地管理,保证军事活动需要;协调处理军地之间的土地纠纷;做好本系统的拥军优属安置工作。
20.市生态环境局 加强国防教育和拥军优属宣传教育,积极开展拥军优属活动;做好本系统拥军优抚安置工作。
21.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在城乡建设及基础设施规划中充分考虑国防利益和军事需求,协助部队依法搞好训练场地、军事设施等建设;协调指导各地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和军人家庭优先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并给予优待保障,帮助解决优抚对象和城镇未随军家属住房困难;协调指导处理军地房产矛盾和纠纷;做好本系统的拥军优属安置工作。
22.市交通运输局 在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中充分考虑国防利益和军事需求;做好军运工作,保障军事运输,优先保障执行任务部队和军人出行;协助公路部门做好国防、边防公路的修建和养护工作,保证军事运输的畅通;负责协调交通运输部门及有关单位做好如下工作:一是开展军民共建文明车站、文明码头、文明运输线路活动;二是各主要车站、长途客运站、机场或公共汽车售票站点,应开设军人优先购票窗口;三是对现役军人、革命伤残军人乘坐车船给予优待;四是督促和检查对挂军牌车辆免收路、桥费规定的执行情况;做好本系统的拥军优属安置工作。
23.市水务局 保障部队战备、训练和生活用水;帮助基层部队特别是驻边防部队解决吃水困难;及时向部队通报汛情旱情,协助部队做好抗洪抢险工作;争取为部队援建国家和地方水利工程提供经费支持;做好本系统的拥军优属安置工作。
24.市农牧局 协助部队发展农副业生产和“菜篮子”工程建设,搞好技术指导、人才培训和新产品供应等工作;支持部队开展“绿色证书”培训;扶持优抚对象发展生产,优先帮助优抚对象脱贫致富;指导部队依托自身优势,支援新农村、新牧区建设;做好本系统的拥军优属安置工作。
25.市商务局 加强国防教育和拥军优属宣传教育,积极开展拥军优属活动;做好战时肉类、蔬菜储备管理和行业协调,努力支持国防重点建设;做好本系统的拥军优属安置工作。
26.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将军队文化建设和国防教育、双拥宣传纳入文化和旅游事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纳入广播电视、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管理重要内容,支持部队打造军营文化、强军文化;加强双拥文化建设,支持双拥文艺作品创演;指导和扶持军队艺术创作,帮助培养文艺骨干和搞好文化基本设施建设;协调组织文艺团体到部队慰问演出;严格落实现役军人、优抚对象享受公共文化服务和旅游公共服务优待优惠政策规定;组织开展军民共建精神文明活动;协调有关部门搞好营区周边的文化环境治理和建设;帮助基层部队特别是边防部队新建或完善广播电视基础设施;做好本系统的拥军优属安置工作。
27.市卫健委 加强国防教育和拥军优属宣传教育,在医疗单位为军人和优抚对象广泛开展各种优惠、优先活动;配合部队搞好健康教育和疾病防控,帮助官兵提高应对重大传染病疫情和开展重特大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工作的能力;支持部队卫生事业建设;为驻边远艰苦地区部队提供医疗服务支持;认真落实优抚对象的医疗减免政策,做好优抚对象的医疗保障工作;做好本系统的拥军优属安置工作。
28.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落实上级关于退役军人思想政治、管理保障和安置优抚等政策法规;负责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干部、离退休干部、退役士兵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移交安置工作和自主择业、自主就业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工作;负责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工作,协调扶持退役军人和随军随调家属就业创业;组织协调落实移交地方的离退休军人、符合条件的其他退役军人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住房保障工作,以及退役军人医疗保障、社会保险等待遇保障工作;落实军供服务保障工作;负责全市拥军优属工作,负责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军队文职人员和军属优待、抚恤等工作;负责烈士及退役军人荣誉奖励、纪念活动等工作,依法承担英雄烈士保护相关工作,承办烈士纪念设施保护事宜;总结表彰和宣扬退役军人、退役军人工作单位和个人先进典型事迹,组织开展退役军人权益维护和有关人员的帮扶援助工作;负责申报争创双拥模范城(旗县、市区)、双拥模范单位和个人活动;做好本系统拥军优抚安置工作。
29.市应急管理局 建立顺畅高效的应对突发事件军地协调机制;做好军队参加应急救援协调保障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慰问执行抢险救灾、维稳处突任务部队;做好本系统拥军优抚安置工作。
30.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把国防教育纳入市属国企教育计划,对企业员工进行拥军优属宣传教育;开展企业拥军活动,组织指导企业与部队开展军民共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活动;协调国有企业做好优抚安置工作,确保优抚对象的优待政策、规定落到实处;指导所属企业依据国家政策做好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和随军随调家属的接收安置工作;做好本系统的拥军优属安置工作。
31.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退役士兵提供优质高效的登记注册指导服务,加强政策宣传,引导退役士兵自主创业,动员个体私营企业吸纳退役士兵就业;支持普及国防和双拥公益广告;发动各商业服务网点开展为军人和优抚对象优惠服务和军民共建文明商业活动;加强国防教育和拥军优属宣传教育,积极开展拥军优属活动,支持部队的改革和建设;做好本系统的拥军优属安置工作。
32.市林草局 加强国防教育和拥军优属宣传教育,积极开展拥军优属活动;做好本系统拥军优抚安置工作。
33.市人防办 加强国防教育和拥军优属宣传教育,积极开展拥军优属活动;做好人防设管理维护工作;做好本系统拥军优抚安置工作。
34.市医保局 落实医疗保障方面拥军优属政策,做好随调家属、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和管理工作,做好随军随调家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的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工作;做好本系统拥军优抚安置工作。
35.市信访局 加强国防教育和拥军优属宣传教育,积极开展拥军优属活动;协调和妥善处理部分军队退役人员群体性上访事件,妥善处理军地历史遗留问题;做好本系统的拥军优属安置工作。
36.市政务服务局 加强国防教育和拥军优属宣传教育,积极开展拥军优属活动;做好本系统拥军优抚安置工作。
37.市城管执法局 加强国防教育和拥军优属宣传教育,积极开展拥军优属活动;落实各类公共收费停车场所设有军车免费停放标志;做好本系统拥军优抚安置工作。
38.市总工会 将拥军优属工作列入各级工会工作计划,运用本系统简报进行国防教育和双拥教育;发动和组织职工开展各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和军民共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活动;宣扬爱国拥军先进职工事迹;积极协调有关部门为企业军转干部、退役士兵、军人家属和优抚对象排忧解难,维护其合法权益;做好本系统的拥军优属安置工作。
39.团市委 将拥军优属工作列入各级共青团工作计划;加强青少年国防教育和双拥宣传,动员适龄青年踊跃参军;指导市各旗县区少年军校建设,表彰先进典型;组织团员、青年广泛开展学军活动、拥军优属活动和军民共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活动;做好本系统的拥军优属安置工作。
40.市妇联 将拥军优属工作列入各级妇联工作计划;运用本系统简报进行国防教育和双拥宣传教育;积极配合军队宣传表彰女军人;协调有关部门维护军人家庭、婚姻等合法权益;发动妇女广泛开展群众性拥军优属活动,表彰宣传作出突出成绩的女军人、军队女文职人员和军人家属、社会各界妇女拥军的先进典型事迹;协同有关部门维护军人军属在婚姻家庭等方面的合法权益;与驻军开展军民共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活动;做好本系统的拥军优属安置工作。
41.市工商联 指导非公有制经济代表单位和工商联会员单位进行国防教育和双拥宣传教育,开展拥军优属活动;指导旗县区工商联和民间商会做好拥军优属工作;鼓励和倡导非公有制经济代表单位和工商联会员单位接受安置退役士兵、随军家属;组织指导工商联会员单位与部队开展军民共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活动;做好本系统的拥军优属安置工作。
42.市文联 加强国防教育和拥军优属宣传教育,积极开展拥军优属活动;创作有影响力的双拥文艺作品;做好本系统拥军优抚安置工作。
43.国家税务总局包头市税务局 落实关于拥军优属的税收优惠政策,督促各级税务部门抓好落实;做好本系统拥军优抚安置工作。
44.包头供电局 加强国防教育和拥军优属宣传教育,积极开展拥军优属活动;配合支持驻军部队做好国防建设;做好本系统拥军优抚安置工作。
45.驻军成员单位(包头军分区政治工作处、武警包头支队、内蒙古陆军预备役89团)
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驻军成员单位,要在上级军事机关的领导和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的协调指导下,切实把双拥工作列入党委重要议事日程,作为部队思想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始终与人民“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积极主动地参加各项拥政爱民活动。
包头军分区政治部负有协调联络驻包各部队开展拥政爱民工作的职责,要建立健全协调、联系、例会制度,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主动协调驻军做好拥政爱民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双拥政策规定,积极组织民兵预备役人员参加两个文明建设和抢险救灾,驻军各成员单位要予以积极配合。
共同职责:
(1)定期对所属部队进行人民军队宗旨、性质教育、积极开展拥政爱民活动和军警民共建文明活动,主动参与创建双拥模范城(县)活动;
(2)加强部队行政管理、定期检查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民族政策、宗教政策和遵守群众纪律情况,督促引导官兵遵纪守法,树立人民军队威武文明之师的良好形象;
(3)积极配合当地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紧紧围绕地方重点工程、社会公益事业、扶贫帮困等方面,组织部队参加社会义务劳动,支援地方两个文明建设;
(4)认真做好各项应急方案,遇有灾害和突发事件,及时组织部队参加抢险救灾,维护社会稳定;
(5)积极组织部队开展军警民联防工作,协助地方公安、司法部门维护社会治安和国家利益,教育官兵发扬见义勇为精神、坚决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确保驻区的安全稳定;
(6)认真贯彻积极预防的方针,定期进行预防军警民纠纷专题教育,妥善处理军地之间的矛盾和军警民纠纷,引导官兵站在维护大局的高度,自觉维护军政军民团结;
(7)主动配合地方有关部门抓好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全民国防教育,协助驻地大中专院校搞好军训,并配合驻地中小学校组织军训和军事夏令营活动;
(8)定期进行拥政爱民工作检查讲评,及时向地方党委、政府通报拥政爱民工作情况;大力宣扬双拥先进典型和经验、营造军爱民、民拥军的良好氛围。
46.包头机场分公司 加强国防教育和拥军优属宣传教育,积极开展拥军优属活动;开展军民共建文明机场活动,做好本系统拥军优抚安置工作。
47.中国联通包头分公司、中国移动包头分公司、中国电信包头分公司 加强国防教育和拥军优属宣传教育,积极开展拥军优属活动;支持驻军部队信息化建设,做好国防通信信息动员和战备通信相关工作;做好本系统拥军优抚安置工作。
包头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职责和工作制度
包头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双拥办)是包头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负责承办领导小组日常事务。
一、主要职责
(一)负责承办和协调落实领导小组全体会议和组长办公会决定事项。
(二)负责承办领导小组召开的各类会议和组织的活动。
(三)提出研究制定双拥工作政策的建议,会同军地有关部门抓好落实;研究协调军政军民关系中的重要问题。
(四)负责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日常联系、协调工作;负责与各旗、县、区,各大中直区直大企业,驻包各部队双拥办联系。
(五)贯彻落实自治区双拥办工作要求,研究本市双拥工作情况,提出建议和措施。
(六)开展调查研究,收集掌握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和驻包各部队的双拥工作情况,总结推广先进经验,组织协调双拥宣传工作。
(七)负责起草、呈报、收发、管理文电工作。
(八)编印《双拥工作简报》。
(九)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会议制度
(一)主任办公会。由主任、副主任组成,由主任主持召开。主任不在时,由常务副主任主持召开。主任办公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主要内容是研究双拥业务工作和自身建设等方面的重要问题及有关事项。
(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专题协商会。根据工作需要召开。由办公室主任主持,副主任、相关成员单位领导或联络员参加。主要内容是:就双拥工作某一专项领域遇到的重难点问题进行专题会商,研究提出解决的措施办法,会后将会议情况报告领导小组。
(三)工作会议和小型调研会。为制定政策、交流经验和召开全市性会议做准备,经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批准,每年召开一次全市双拥办主任会议和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络员会议,并根据需要召开有关地区、部门和部队人员参加的工作会议和调研会议。
(四)其他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
三、公文处理
领导小组和双拥办的公文,是传达贯彻中央、自治区双拥工作决策部署,市委、市政府、包头军分区双拥工作指示要求和领导小组决定事项,请示报告、部署工作、沟通情况、交流经验的主要工具,具有相应的行政效力和约束力。公文处理必须做到及时、准确、安全保密。
领导小组和办公室的公文种类、公文格式、行文规则,公文办理、管理、立卷、归档等,按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执行。
四、办事程序
凡呈请办公室主任审批的事项,承办人员要经过深入细致的研究,提出明确意见建议。重要事项在报批前,应先向办公室主任报告,待原则同意后再正式报件。对办公室主任批办或交办的事项,承办人员要抓紧研究办理。需要上报处理意见和结果的,一般应在10天以内完成;领导有特别交代的,随交随办;需要调查研究、综合协调后办理的,原则
上不超过1个月。
五、国有资产、财务和印章管理
(一)双拥办的国有资产管理、财务管理,按照包头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相关规定执行。
(二)印章由专人管理,并实行用印登记。文件用印凭公文复印稿签发人的签发用印。其它需要用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印章的,由常务副主任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