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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包头市随军家属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2年03月16日   |  来源: 包头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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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双拥组发〔2019〕4号

 

包头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

关于印发《包头市随军家属安置实施细则》的

通知

 

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中直、区直驻包企业,驻包各部队:

《包头市随军家属安置实施细则》已经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扩大)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包头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

2019年12月13日




包头市随军家属安置实施细则


 为了进一步做好我市驻地部队随军家属安置工作,保障国家和社会对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的优待,实现随军家属充分就业,解决驻地军人后顾之忧,优化人才资源配置,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批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的通知》(国发〔2013〕42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中国人民解放军内蒙古军区《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内政发[2014]7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安置对象

本细则适用于在包头市辖区内的驻军各部队,经军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并办理了随军手续的现役军人配偶。

二、工作机构

随军家属安置工作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工作小组办公室(市双拥办)负责随军家属安置和组织协调等具体工作。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人事部门负责随军家属接收和安置工作。

 三、安置条件 

(一)需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1、驻包部队现役军人家属,符合随军条件,并经军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并办理了随军手续;

2、现役军人在驻包部队工作、家属户籍在本市。

(二)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现役军人家属优先安排

1、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2、荣立二等功或战时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3、在三类(含)以上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累计满8年或二类(含)以上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累计满10年的;

4、因战、因公致残的;

5、家庭比较困难的。

四、安置方式

(一)调动

现役军人家属随军(或现役军人调入驻包部队)前,在原户籍地(或原随军地)为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工作人员的,按照“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就地就近”的原则,采取调动的方式调入到对口机关事业单位。

(二)就业安置

1、市本级统一安排,原则上在企事业单位安置。

2、旗县区安置。根据部队所在地区,由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在本级企事业单位安置。

3、中直、区直部分驻包企业安置。由包头钢铁(集团)公司、内蒙古第一机械制造(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北方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包头铝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核北方核燃料元件有限公司、中国第二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等企业安置。

4、部分市属企业安置。由正信投资集团公司、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文化演艺有限公司、住房发展建设集团公司、公交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鹿勤集团有限公司、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包头热力总公司等企业安置。

5、货币化安置。给予7万元货币补偿,视为安置。

6、自主创业或自谋职业。根据相关政策,由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开展免费职业介绍,给予培训和鉴定补贴;灵活就业的给予三年以内的社会保险补贴;自主创业的,免费参加培训,创业成功的,给予5-8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对从事微利项目的,给予全部贴息,展期两年。

五、安置申报

驻包部队上报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对象推荐表及其他材料

1、现役军人本人任职命令复印件;

2、现役军人履历表复印件;

3、立功受奖(通知、通报、喜报、证书)复印件;

4、结婚证原件、复印件;

5、随军家属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6、随军批准表复印件;

7、随军家属原工作单位工作经历证明(公务员或事业单位证明及当地编制部门证明,必要时可以通过外调落实相关情况);

8、随军家属学历证书、专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9、如申报货币化安置或自主创业或自谋职业,需附个人申请书及所在部队批准书。

六、计划制定

市双拥办牵头与包头军分区、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办、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共同研究制定随军家属安置计划,报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根据部队实际需要、符合随军条件现役军人编制数量、担负重大任务(应急维稳、抢险救灾、地方重大经济项目建设、拥政爱民活动)等情况,进行名额分配。

七、考核考试

(一)现役军人考核

驻包部队根据现役军人军龄、职级、任职年限、工作经历、在部队的工作表现、边远艰苦地区、特殊岗位、伤残等情况进行考核赋分。

(二)随军家属文化考试

组织部队推荐安置的随军家属文化考试,采取闭卷的形式进行《综合能力测试》考试满分100分。

(三)文化考试与现役军人考核分100分(均为加权分),随军家属文化考试占20%,现役军人考核占80%。

(四)考试工作由市双拥办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同时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并对考试考核成绩通过一定形式予以公示。

八、安置定位

在公开备选单位、考核与文化考试综合排名的情况下,按排名在本部队分配岗位范围公开选岗定位,并签字确认。随调家属安置定位后,原则上不做调整。

九、接转关系

安置定位后,随军家属在规定时间到安置地人社部门或企业人力资源部门报到、接转关系。按时限要求持人社部门开具的行政介绍信到接收单位报到办理相关手续。因本人原因未按时限要求办理手续,或因个人原因无法提供合法人事档案、手续等后果由本人承担,不予补办。

十、监督制约

(一)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是新时期双拥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促进社会和谐、推进军民融合发展的重要工程。各地区、部门和相关单位一定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调动各方面力量,拿出有效办法并给予倾斜政策,积极协调解决好部队官兵面临的现实困难,切实把双拥工作落到实处,努力开创双拥工作新局面。

(二)各安置地区、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安置任务计划表提前对此项工作做出安排,预留安置岗位和安置资金,做好工作协调和衔接。待安置任务正式下达后,及时落实好安置工作。

(三)各地区自行安置随军家属的,要及时报市双拥办并履行相关手续,避免随军家属在随军官跨区调动出现问题。

(四)驻包各部队要按照“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自下而上、民主公开、党委(党组、党总支、党支部)集体研究决定”的方式,认真把关,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的申报工作。

 

附件:包头市随军家属安置现役军人考核评分标准

 

包头市随军家属安置现役军人

考核评分标准

 

考核赋分以档案目录记载和档案中原始材料为依据(原始材料为上年底前),其他证明材料一般不作为考核计分依据;按年限计算时间的,半年以上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半年的,按半年计算。

1、军龄

【有关说明】从入伍之日至统计时的时间跨度为军龄,入伍时间以部队批准时间为准。全日制高等院校直接入伍的,在校期间时间不算军龄,但纳入军龄计分。

【参考分值】每年计2分。

2、职务等级

【有关说明】由低到高顺序,按各层次任职时间累计积分。

【参考分值】行政干部,副连5分,正连8分,副营11分,正营14分,副团17分,正团20分,凡在基层担任营、连级主官的每年再加1分;专业技术干部(含文职干部)对应行政干部级别标准赋分。士官,四期10分,五期15分,六期20分,七期25分。

3、军衔(文职级别)

【有关说明】按现役军人所授予的军衔等级赋分,文职级别参照军衔等级赋分。

【参考分值】少尉3分,中尉6分,上尉9分,少校12分,中校15分,上校18分,大校21分。四级军(警)士长10分、三级军(警)士长15分、二级军(警)士长20分、一级军(警)士长25分。

4、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工作

【有关说明】根据国家和军队文件有关艰苦边远地区和从事飞行、舰艇、涉核工作的规定,区分类别,按年累计赋分。

【参考分值】三至六类艰苦边远地区,每年分别计0.5分、1分、1.5分、2分;从事飞行、舰艇、涉核工作,每年计1分;边远国境县市、沙漠区工作,在国境县市政府所在地,每年计1分,在其他乡、镇、苏木,每年计1.5分。既在三类区以上又属边远国境县市、沙漠区的,按最高项目分值计分。

5、烈士子女

【有关说明】对烈士子女自治区范围内给予适当加分。

【参考分值】现役军人本人为蒙古族、达斡尔族、鄂伦春族或鄂温克族的加5分,为烈士子女的加10分。

6、伤残

【有关说明】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经师级以上部队医疗卫生机构鉴定确认伤残等级的。

【参考分值】按伤残1-10级分别赋分10-1分。

7、奖惩情况

【有关说明】根据立功授奖、学历提升,或因落户时间限制、违纪等情况给予适当加减分。因同一事项多次奖励的只计奖励分最高一次。受多次处分的,累计扣分,因同一问题受多种处分的,按最高扣分项减分。

【参考分值】荣立二等功(或战时三等功)每次计30分;荣立三等功每次计5分;获集体一等功、二等功、三等功的营连排主官每次分别加15分、10分、5分。

处分扣分:受行政警告减4分,严重警告减8分,记过减12分,记大过减16分,降职(级)或降衔(级)减20分,撤职减24分。受党内警告减5分,严重警告减10分,撤销党内职务减15分,留党察看减20分,开除党籍减25分。

落户时限扣分:随军家属落户时间两年以上不足三年的减5分;一年以上不足两年的减10分;不足一年的减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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